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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综合性水环境信息管理系统

时间:2017-05-0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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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淮河流域发布水质信息时,按照水利部的断面监测,其水质类别是四类,而按环保部的数据,其水质类别是二类。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温香彩谈到了这样一个现象。

同一段河流、同一个名称的断面监测,为何两个部门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这个事例引起了与会人士的关注。

“就同一个相近的断面、同一时间来说,差别不会太大。但是一年365天,每天的水量条件是不一样的,当多次监测后评价断面综合水质的时候,差别就明显了。”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李原园现场为大家解疑答惑。

针对数据信息分割、信息整合不到位、监测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一些委员建议,既要坚持部门共治、信息共享,明确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范;也要统一发布信息,进一步完善标准和规范,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水环境信息管理系统。

部门职责交叉问题较为突出

温香彩指出,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级地方政府、多个部门,当前,在水环境监管过程中,部门职责交叉问题较为突出,数据不一现象时有发生,多部门水环境监测职责尚未形成“拳头”效应。

正因如此,也导致了当前水环境监测数据信息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数据信息分割。我国现行体制机制下与水环境监测有关的部门有环保、水利、建设、农林、卫生、交通、渔业等众多部门,各部门从自身业务特点需求组织监测并积累了大量的水环境监测数据,这些数据分散在各部门内部,形成一个个信息壁垒。

数据标准不统一。各部门从事水质监测的实验室虽通过了资质认定,且各部门均按国家标准评价地表水质量,但在样品采集、保存、预处理、分析方法与过程、评价要求等方面遵循的技术规范不一致,导致水质类别存在差异,影响决策。在断面布设上,各部门也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设置相关断面,尤其是环保、水利部门断面设置原则不一致,两部门设置的同一段河流、同一个名称的断面实际位置可能相差几百米到几千米。

信息整合不到位。缺乏有序组织与有机融合,各部门信息均以服务于特定的业务应用为目的,现有数据资源大多处于一种自建自管、相对封闭的状态,在物理和逻辑上相对独立,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应用孤岛”。信息资源的发现、检索和共享存在困难。

除此之外,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也成为委员关注的焦点。

杨天怡委员指出,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环境监测数据虚假、造假,环境保护工作就会问道于盲。

“摆脱地方干预水质监测,才能落实对地方政府的问责。目前,全国水质监测网络,实行国家和地方多级监测,但国家级别监测网的运行,基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地方监测机构承担,财政保障不足,运行效能不高。”杨天怡指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在水污染治理中具有很大意义。

打通各部门数据信息壁垒

针对数据信息分割、数据标准不统一、信息整合不到位等问题,温香彩建议分类施策: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通各部门的数据信息壁垒,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使各部门数据资源得到最大利用,提高政府部门协同监管能力和管理执行力。

建立统一的监测标准,包括建立统一的监测断面设置规范、建立统一的水质监测全过程的技术规范、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

尽快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水环境信息管理系统,从政府的高度、综合的角度实现跨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将流域的基础地理信息、气象水文水质、重要污染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数据信息统筹纳入此系统,并据此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平台。

“通过多管齐下,可以最大程度发挥各路信息资源的价值,形成数据资源合力。”温香彩说。

“环保法出台后,为逃避污染治理责任,实践中,各种监测数据造假事件频发,凸显立法确保水质监测数据真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杨天怡建议,通过立法来确保水质监测数据真实性问题,已经变得非常迫切。

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杨天怡认为,可以利用“互联网+”推动监测技术升级,建立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大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和及时传输,压缩数据造假空间、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对水质监测数据人为造假的制裁和处罚力度。

完善水污染环境信息公开

委员们认为,在推动信息的完善上,公众的参与非常重要。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公众参与,是水污染多元治理的关键环节。信息公开不落实,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事故应急处置、监测信息共享、水环境大数据建设等制度建设就没有立足点。”全国政协委员王俊峰说。

王俊峰注意到,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条文只有7条,明显偏少,与该制度的重要性不能匹配;而且缺乏整体布局,零散不成体系,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不明确,对公众参与的事项和程序缺乏明确规定,“水十条”提出的公开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发布指数信息等措施都未确立。

“建议对水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关内容专章、专门进行规定,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鼓励企业自愿性信息公开,详细规定企业强制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水环境事务参与权和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王俊峰说。

王俊峰在具体建议中,着重强调了“规定强制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王俊峰建议,对重点排污单位规定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杨天怡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社会监督,鼓励第三方在监测方面提供服务。为此,建议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监督水环境监测行为,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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