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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地下水取水许可由水利厅审批

时间:2018-10-11 来源:中国水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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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日前通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地下水取水审批权限由原来的省、市、县分级审批调整为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从源头上治理地下水超采。

  河北省明确将建立取水井关停机制,严控地下水开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予以关停,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分层取水,以浅层为主,禁止越层混合开采,作为饮用水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的深层地下水,应严格限制开采。强化地下水监督管理各项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取水井验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取水井管理,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推进地下水水文地质数字信息化。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增加了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罚,加大了处罚力度。下一步,河北省还将继续强化地下水考核评价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节水治理措施,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完善地下水涵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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