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排污权交易再次引起业内关注。“探索建立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立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绿色信用体系。”这是李克强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五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时提出的推进任务之一。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主导型的环境污染控制策略,是目前效率最高的环境保护经济刺激手段。
实际上,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展排污权交易实践工作,并积极探索与发达国家的合作试点,但由于市场化交易程度低、实施难度大,直到2015年底才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排污权交易试点,但是迄今为止仍未在立法层面做出明确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现已明确写入国家的“十三五”规划,将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十三五”期间重要的工作手段,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进,下一步必然要加紧衔接排污权交易制度。
近年来,不仅国家层面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政策,经过了20多年的探索实践,地方相继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取得了一定进展,完成了多项排污权交易的案例,试点省市也出台了一系列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据了解,大部分试点省份开展了有效尝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推动污染物削减与环境质量改善,比如山西省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开展了排污权抵押贷款政策;浙江省创新建立排污权基本账户制度,创新构建刷卡排污总量管理体系,创新推行排污权抵押贷款融资机制。企业污染治理的融资渠道大为拓宽。
然而,排污权交易实践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业内人士表示,排污权交易顶层设计不够完善是制约其推进的一大因素。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尚未明确提出排污权交易。从各省市实施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来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法律基础十分薄弱、法律支撑不足。此外,排污权交易缺乏统一配套的实施细则,地区差异大。
2016年下半年起,国家陆续颁布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政策,均提及了排污权交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录中给出的排污许可证样本里,也包含“排污权交易信息”一项。
因此,笔者认为,在排污许可证制度逐渐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之时,排污权交易制度必须尽快加以完善。
具体而言,首先,须在国家立法层面做出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环境资源有价、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总量控制”、市场手段治理环境等基本原则,包括排污权的定义、交易对象、交易主体、交易范围、交易方式、排污权指标核定、排污权的定价等基础条件,以确认排污权的法律地位,将行政指令逐步转变为法律法规。
其次,在一些单行的污染防治法中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提高排污权交易的公信力。
最后,包括排污权分配、交易机构、交易主体资质审查、交易流程、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奖惩措施等配套措施要紧步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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